|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800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537297元及利息(其中以237297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5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43元,由***、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20元,***负担81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20元,***负担478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0119元,由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负担38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