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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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得力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得力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款项20700元。 二、被告杭州得力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20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杭州得力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