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233,865.88元及利息(以5,233,865.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提供的位于孝感市共青村航空路以西交通路以南1幢4层403号(面积为100.25㎡,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为:孝开国用(2015)第XXXXX号)和位于汉川市城隍镇XXXX公寓XX号楼XX单元XXX号(面积为153.88㎡,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汉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第××号)两套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提供的位于汉川市城关X号(面积为207.7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汉川市房权证城北私字第××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87元(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9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