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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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远安县鸣凤镇圣国搬运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被告远安县鸣凤镇圣国搬运服务部、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9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48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1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24963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