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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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7656.04元及截止2019年11月25日利(罚)息32563.39元,并支付后期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4元,申请费1927元,合计7451元,由被告***、***、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