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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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79号 原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海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明华。 原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刘方辉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余晓彤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