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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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皓宇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795号 原告:江苏海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倪同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海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海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海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顾亚平 人民陪审员钱建朝 人民陪审员徐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臧新悦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