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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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春梅、张先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54,984.1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374.53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54,984.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941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春梅、张先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元,减半收取计1,720.5元,由被告温春梅、张先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