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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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建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建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00元,减半收取计31,800元,由被告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