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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和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50131.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6元,由原告***负担402.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433.8元。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