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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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冬生百货商店 杭州源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厚街冬生百货商店(经营者李冬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包括招牌)使用侵犯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的标识; 二、被告东莞市厚街冬生百货商店(经营者李冬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18000元给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冬生百货商店(经营者李冬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