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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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7086号 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奕尧,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萍,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2019年8月6日,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莹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吉静 书记员陈述铭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