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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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康县万利源棉业有限公司 商丘市盛来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盛来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21日前的利息为58848.30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按月利率6.975‰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46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太康万利源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06元,由被告商丘市盛来包装有限公司、太康县万利源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