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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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婺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返还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70%的股权; 三、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其名下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名下。 案件受理费391,800元,由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