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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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或违约当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