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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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9470号判决; 二、由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3706.30元; 三、驳回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