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南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恒申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恒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赔付款13213.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赔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被告贵州恒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贵州恒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