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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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436.35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77130.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支付(2019)鄂058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