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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徐杰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20年3月3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806.49元;罚息从2020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码: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1745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所得价款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余额34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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