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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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与***于2017年5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男女双方婚后现有房屋一套位于长寿区x路x号x幢x,权利号xxxxxx号,男女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婚后现有房屋一套位于长寿区x路x号x,权利号x字第xxxxxx号,男女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婚后有房屋三套位于长寿区x大道x号x,权利号x房地证x字第xxxxx号,x,权利号x房地证x字第xxxxxx号,x,权利号x房地证x字第xxxxx号,男女双方离婚后该三套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婚后现有房屋一套位于长寿区x大道x号x幢x单元,权利号x房地证x字第xxxxx号,男女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婚后现有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号,男女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婚后现有小车一辆渝xxxxxx,男女双方离婚后该车辆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及股票和公司股份,双方离婚后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的约定;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0元、交通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