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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医院 莒南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998.8元; 三、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130.3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719.5元; 四、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130.34元由被告***赔偿5719.5元; 五、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2220元、保全费1270元,以上共计3490元由被告***赔偿523.5元(已付3389元),由被告***赔偿523.5元。 以上第一至五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1075元,由被告***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