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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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不动产、动产和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富顺锦明笋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