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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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3日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