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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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借款本金495000元和利息,截止2020年1月1日利息为45846.47元,2020年1月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4元,由被告***、***、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