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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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天元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 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存款563253.5元(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20×××4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账号63×××60); 二、冻结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存款563253.5元(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天元支行,账号10×××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账号51×××44); 三、上述总冻结金额以563253.5元为限。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36元,由申请人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