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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825681.76元。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出具四支金额共计12414181.76元的发票(其中2012年二支1230000元、9109812.76元,2015年二支1228369元、846000元)及交付相关的工程资料。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