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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新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770元及利息(利息以67235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2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54642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在工程款2200770元范围内对其完成的北海外沙碧海雅轩基坑锚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00元,由被告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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