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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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额敏县杨家五金建材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额敏县杨家五金建材店货款人民币202561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000元,合计人民币238561元; 二、驳回原告额敏县杨家五金建材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245882元,案件受理费4980元、投递费15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5458元,由原告额敏县杨家五金建材店负担163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负担5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