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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8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52354.78元及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59391.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2元(被上诉人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4元(上诉人已交纳),前述合计16836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63元,被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元。相互折抵后,上诉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前款项同期给付被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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