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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调压撬押金100000元、预付款243981.53元;

二、被告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36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元(已减半)、保全费3247元,合计7874元,由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22元、被告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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