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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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万元及利息(正常利息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9.83‰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之后利息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核减已付利息256890.67元)。 二、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的抵押物【位××旗等35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蒙(2018)乌拉特前旗不动产证明第0003XXX号】,被告***、***提供的的抵押物【位××旗等2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蒙(2018)乌拉特前旗不动产证明第0003XXX号;位于××旗,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蒙(2018)乌拉特前旗不动产证明第0003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抵押物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57元,减半收取67529元,由被告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