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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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高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共计12392元; 二、驳回成都高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诉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反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元(该款项已由成都高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80元,由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该款项已由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成都高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