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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市科恒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伊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伊川县龙泉金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27400元。

二、被告伊川县龙泉金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代偿款22698.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开始计算;2、以代偿款23442.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开始计算;3、以代偿款21762.7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5日起开始计算;4、以代偿款27584.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开始计算;5、以代偿款23961.2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6、以代偿款28585.0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7、以代偿款22508.1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8、以代偿款2237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9、以代偿款1662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开始计算;10、以代偿款17942.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开始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代偿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科恒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伊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科恒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伊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一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1、以代偿款27584.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开始计算;2、以代偿款23961.2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3、以代偿款28585.0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4、以代偿款22508.1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5、以代偿款2237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6、以代偿款1662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开始计算;7、以代偿款17942.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开始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代偿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1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伊川县龙泉金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科恒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伊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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