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悟县金色华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咸宁市温泉东兴置业有限公司 大悟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悟兴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鄂州西城物贸有限公司 湖北桥宇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北桥宇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272.99及利息(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息); 二、被告湖北桥宇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咸宁市温泉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宁大道西段2、3栋(建筑面积为1753.93㎡,房权证号为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04.66㎡,土地使用证号为咸土资城国用[2016]第0013号)的商铺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限额5000000元以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2元减半收取计23201元,由湖北桥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