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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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博罗县九潭天羽漂染有限公司 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 广州振瑞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九潭天羽漂染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九潭天羽漂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振瑞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50.2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九潭天羽漂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振瑞机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875.1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8年7月25日和10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振瑞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涉本案的第一条导带运走,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九潭天羽漂染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振瑞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47.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64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807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负担的部分径付被告(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