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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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展传媒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永旺添富农业机械配件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算至2016年12月2日,按年利率12.04%计算,应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60586.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罚息(罚息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辽宁华展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2.2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被告辽宁华展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