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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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安阳市兆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市奥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兆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06840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兆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