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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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 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庞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78000元及截止于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286794.6元; 二、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以4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元,已交纳;由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