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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钦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欠款307337.33元(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款交本院,转交原告。 二、被告***、王钦娥支付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本金221000元余额的利息,按年率2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92元,由原告负担714元,被告***、王钦娥、***负担5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