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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17255.02元、罚息94039.75元、复利4056.64元,并从2019年9月2日起以未付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支付罚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从2019年9月2日起以未付利息17255.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支付复利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计4477元,由被告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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