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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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18)云0524民初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18)云0524民初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补偿款2782773.4元及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负担6000元,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