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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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华青活性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怡景尚都内购合同(项目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