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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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14017.07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其中资金占用利息以3014017.0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0000元为限);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00元; 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镇XX号土地和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号土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路XX号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8.14元,减半收取16669.07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6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