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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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南昌县人民医院 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48650.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计1654元,由原告***负担17元,由被告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1637元。鉴定费200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义乌市狂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