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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039.64元,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2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243622.44元,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08728.4元。原告***、***获得本项赔款后即返还原告***垫付款计人民币186492.9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44873.18元(含赔偿原告***、***医疗费中医保外费用4269.44元),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8121.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保外费用部分)计人民币25616.63元,已付30000元,相品后差额部分计4383.37元,由原告***、***在获得本判决赔偿款后即返还给被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1元,由被告***承担6501元,由被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