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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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新乡市兴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店小二刀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店小二刀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49439.7元(2019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新乡市兴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兴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店小二刀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新乡市店小二刀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兴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