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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6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68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负担300元,由河北新月翔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2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上诉人***负担7600元,由河北新月翔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