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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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1739.23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每日按0.1‰计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3.42元,减半收取5061.71元,由原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4.71元,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