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5民初11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5828465166U,住***。 负责人:刘行,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秋,工行职工。 被告:***,男,无职业,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工商银行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昂昂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莹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浩 |
| 裁判日期 | 2020-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