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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事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2107.6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保全费1370元; 四、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